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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4-43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4-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该诉讼案件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案情 中国工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下称"工行沙头角支行")与深圳市泰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泰华企业集团")于1995年9月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400万元。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极光电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后因泰华企业集团无力偿还款项,工行沙头角支行于1998年5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由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深圳中院下达(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泰华企业集团、天极光电公司应向工行沙头角支行偿还上述款项。随后,工行沙头角支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2000年9月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该执行案件于2004年被指定到河源中院执行。 2005年5月,工行沙头角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2007年6月,华融公司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惠州市惠州市皖桂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皖桂贸易公司"),即本案原告。 2013年7月,原告皖桂贸易公司认为天极光电公司的发起人电子科技大学系虚假出资,而本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包含本公司的七名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对(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原告申请追加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主张新技术公司在投资天极光电公司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情况,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天极光电公司的各个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资金的嫌疑,据此,请求判令: 1、确认八被告未履行对天极光电公司的出资义务; 2、八被告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天极光电公司对(1998)深中法经调初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确认八被告抽逃天极光电公司资产123496198.89元; 4、八被告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天极光电公司对(1998)深中法经调初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八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福田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就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0.3298%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惠州市皖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本公司及其他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本诉讼已在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存在异议,拟将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目前无法确定(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具体金额,且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0.3298%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具体金额亦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判断该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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