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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4-4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四《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新型注塑件生产项目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4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工业园区科德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2014年8月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117,452,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45%。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5人,代表股份8,437,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5%。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形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880,60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26%;反对9,3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74%;弃权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880,60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26%;反对9,3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74%;弃权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880,60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26%;反对9,3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74%;弃权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新型注塑件生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880,60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26%;反对9,300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074%;弃权0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093,4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9%;9,3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许剑秋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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