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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 打击市场操纵击中了市场七寸 2014-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8月22日证监会通报了浙江恒逸集团、厦门宝拓及苏颜翔和王建森四起市场操纵案件。笔者认为,严打市场操纵,这才击中了市场乱象的七寸。 市场操纵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操纵对市场危害极大,操纵者人为影响市场供给与需求,破坏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也进而导致资源配置失效,形成资源低效配置甚至资源浪费。操纵者依托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进行操纵并获取暴利,中小投资者则被置于风险境地,其直接结果就是市场风气败坏、过度投机,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产生动摇。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获取暴利,多以市场操纵出现的暴利价差为基础,因此,市场操纵是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或依托。 近三年A股市场操纵案件数量上升,恶性事件频发,操纵呈现“账户关联的隐蔽化、操作手法多样化、操纵标的主要是中小盘股”等特点。更为可怕的是,A股市场不仅有专门埋伏于二级市场进行操作的庄家,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也早已出现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行市场操纵之实的情况,其主要手法是依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时机,以“股价维护、市值管理”方式进行信息操纵,由此配合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行为。比如恒逸集团操纵恒逸石化一案中,为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 要打造一个具备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A股市场,就必须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应拓宽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的广度。当前市场操纵泛滥,打击市场操纵,不应局限于“杀鸡儆猴、敲山震虎”,理论上应该是有一起就查处一起。当然,囿于稽查执法人员有限,现实中或许难以覆盖打击所有操纵行为,这就需要尽可能多地选取那些操纵嫌疑明显的个股进行查处。另外,对利用跨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操纵等新型操纵行为,也要加强打击力度。 应增强打击市场操纵的及时性。操纵案件查处时间拖的越长,即使违法分子受到惩罚,对市场的警示效应也大为降低,为此需要对操纵行为形成露头就打态势,对于媒体、投资者等提出质疑的市场操纵嫌疑,要尽快介入深入调查。另外,按《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笔者认为,调查审理一年时间似乎仍显太长,应只争朝夕,最大限度加快案件查办进程。 应增强打击市场操纵的针对性。当前市场操纵行为多发领域主要伴生于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等过程中,要对这些领域的操纵行为进行定向精确打击。另外,要针对一些长期、大型的市场操纵嫌疑进行查处打击,比如对于众多大额投资者长期扎堆投资、持续买入拉高的一些个股,要排查其中是否存在连续交易操纵行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不管其实力背景如何,只要操纵市场,就要绳之于法,狠杀其操纵嚣张气焰。 应让操纵者付出惨重代价。对市场操纵行为人,除了行政处罚,还应该严厉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才可能让操纵者得不偿失。《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目前操纵行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这制约了操纵责任追究。比如,在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中,股民提出索赔诉求,但却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操纵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均无明文规定”,为此需要尽快完善出台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另外,《刑法》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场操纵行为,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证监会开发了互联网信息稽查分析系统,目前已正式上线,这有利于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要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要求,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另外,应根据稽查执法人员工作表现加强经济等方面激励,加强对其人身等方面的安全保护,增强稽查人员稽查执法主动性。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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