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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经营保持稳定,营业收入和利润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为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利局面,各子公司通过强化内部管理,保障生产系统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各项采购成本和生产成本,想方设法降本增效,取得较好的效果。此外,在做好原有主营产品的基础上,公司大力发展新产品业务,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具体情况如下: (1)乌海化工30万吨PVC、烧碱项目运营正常,保持高负荷生产;各子公司通过强化内部管理,通过有效执行各项营销方案,公司原有主营产品聚氯乙烯、烧碱、PVC片板材等产销量保持稳定增长。 (2)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的电石项目逐步投产,所产电石一部分作为乌海化工生产原料自用,一部分对外销售。乌海化工实现了电石全部自给,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 (3)子公司依托公司的产业链优势,有效发挥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效应。乌海化工电石渣水泥项目顺利投产,水泥熟料对外销售;子公司西部环保利用电石废渣生产环保脱硫剂,并已形成批量销售;子公司金材科技使用电石法树脂粉生产塑料建筑模板、塑料装饰装潢材料、景观材料等塑料制品。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为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其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使公司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子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其中乌海化工PVC配套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8年变更为20年,乌海化工电石项目(2014年3月末投产)和水泥项目(2014年5月末投产)、中谷矿业电石项目机器设备(2014年3月末投产)、乌海化工其他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5年变更为20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期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临2014-040)。 由于此项会计估计变更,本报告期少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为6,963,266.43元,相应增加本期利润总额6,822,676.51元。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与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增加乌海化工控股子公司内蒙古联丰稀土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7日,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持有其70%股权。 2013年12月,公司以现金收购鸿达兴业集团持有的西部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2013年12月27日,西部环保股权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与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增加西部环保有限公司(2014年5月由“内蒙古西部环保有限公司”更名为“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联丰稀土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报告对上年同期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上年同期数据合并范围增加了西部环保。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奕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3日上午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董事9名,实亲自出席董事9名,1名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临2014-055)。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4-056)。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会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增加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经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乌海化工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因此,乌海化工共向交通银行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60,000万元。 2、会议同意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0万元;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分别向招商银行邗江支行、农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广发银行扬州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5,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子公司乌海化工、金材科技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合计135,000 万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材科技分别向农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广发银行扬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5,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材科技向招商银行邗江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6,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3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上述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96,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4-057)。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李高先生于2014年8月23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需重新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周奕丰先生提名,会议决定聘任林少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林少韩先生联系方式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临2014-058)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林少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李高先生于2014年8月23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需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经审阅林少韩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林少韩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此次董事会聘任林少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林少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李高先生已于2014年7月8日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会议决定增补董事林少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增补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为:刘东升、李旦生、周奕丰、姚兵、林少韩,其中刘东升担任召集人。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董事会秘书简历 林少韩,男,1984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东莞市科创投资研究院行业研究部、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和总经理办公室,曾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4年6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5名,实参与表决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编制和审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4-056)。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38号文核准,2013年11月25日,公司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9,855,453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7.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35,999,997.3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24,188,141.88元。2013年11月25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7,000,000元后的828,999,997.33元募集资金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上述募集资金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3]第23-00010号)审验。 (二)本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83,6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82,418.81万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累计使用(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82,418.81万元。 2、本次发行应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为1,181.19万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实际已支付发行费用1,104.99万元(其中本期支付389万元),未支付发行费用76.20万元;加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7.69万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83.89万元。 3、本期支付的发行费用为支付律师费77万元、支付信息披露费312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04年9月18日,经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此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3年6月5日,经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再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3年11月26日分别与中行、建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14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除支付发行费用外,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本期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2014年8月23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分别向农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广发银行扬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5,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意公司为金材科技向招商银行邗江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6,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3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上述担保金额合计96,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具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权限,因此,本次担保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金材科技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6月21日 3、注册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 4、法定代表人:周奕丰 5、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PVC片材、板材、PE薄膜、复合包装材料及其他新型包装材料、塑料彩印、塑料制品、高真空新型电子薄膜的研究、生产、销售,化工原料的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金材科技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金材科技资产总额29,180.91万元,净资产24,187.51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19.66万元,净利润-917.12万元。 截止2014年6月30日,金材科技资产总额35,475.29万元,净资产24,392.50万元;201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4,513.06万元,净利润204.99万元。 9、其他 金材科技于2014年3月正式承接了公司母公司原主营的PVC片板材等塑料制品相关业务。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刊登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出售资产和转让负债的公告》(临2013-042)、2014年1月17日刊登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完成的提示性公告》(临2014-004)。 (二)乌海化工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羽跃 5、注册资本:26,0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至2015年12月23日);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9日)、水泥、电石。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水泥、电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乌海化工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667,950.69万元,净资产161,402.02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3,775.09万元,净利润32,832.62万元。 截止2014年6月30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792,465.66万元,净资产174,394.76万元;201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10,907.76万元,净利润12,692.75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农业银行扬州润扬支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待办理贷款时与银行签订具体担保合同。 2、广发银行扬州分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待办理贷款时与银行签订具体担保合同。 3、招商银行邗江支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三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待办理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与银行签订具体担保合同。 4、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金材科技、乌海化工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公司子公司金材科技1亿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乌海化工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11,309.14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56%;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74,700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30.14%。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约86,009.14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34.70%。 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11,309.14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56%;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170,700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68.88%。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约182,009.14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73.44%。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经核查后认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上述对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已经鸿达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取得了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鸿达兴业对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解决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华泰联合证券对鸿达兴业本次对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的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4-05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23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会秘书李高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高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李高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高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后,不再担任本公司其他任何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2014年8月2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林少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少韩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0-81802222 传 真:020-81652222 电子邮箱:13922165222@139.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33号鸿达大厦 邮政编码:510380 公司董事会对李高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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