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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41) 投资者热点问题问答 2014-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编者按:我们收集了近期投资者咨询的热点问题并予以回答,供投资者了解。 1、问: 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兼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本所业务规则中没有关于国有控股公司董事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限制性规定,但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需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组部、中纪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2、问:主板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间有无具体规定? 答:根据现行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的首次业绩预警披露时间最迟不应晚于当年的7月15日,并应在出现应预警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 3、问: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约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请问:若该公司增持股份,是否须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本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因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增持股份,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本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月内不得转让”。 4、问:某主板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承诺,其在六年内不减持,现仍在承诺期内,其能否进行1年期的股票质押? 答:股票质押属于融资行为。该股东在确保所涉及股票在质押到期前不存在被法院强制划转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股票质押。 5、问:某投资咨询机构咨询,若中小板上市公司某项目募集资金目标是10亿元,但最后未达到目标,请问募集资金要达到多少募集资金才算成功?有无相关法规依据? 答:本所业务规则没有“募资成功”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三十五条对“发行失败”做了界定,相关条款如下供参考: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问: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或基金时,在卖出申报数量方面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三)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四)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7、问:通过基金账户买入的产品份额是否能进行场内交易?深交所是否有基金账户报价回购业务?具体规定在哪里查询? 答:如果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的基金账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直接进行场内交易;只有通过深市基金账户买入的基金份额,才能进行场内的交易。深市基金账户暂不支持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具体规定请查询《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8、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一对一专户的份额能否通过深交所进行转让? 答:目前,只有涉及多个客户的资管计划可在本所资管份额转让平台进行转让,这些计划都被明确设定为均等份额。而现行基金资管法规对涉及单一客户的一对一专户并无均等份额的要求,客户对这类专户内的所有资产都可直接行使所有权,从而不符合资管计划转让需份额化这一标准,因此一对一专户不能通过本所进行转让。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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