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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14-063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4日-2014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4年8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4年8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问泽鑫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901号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5,57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53%。 公司董事问泽鑫先生、王清先生、王永伟先生、朱志英女士、王德宝先生、潘志强先生、监事葛以前先生、戴仁敏先生、董事会秘书徐萍女士、财务总监成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会议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公司股东问泽鸿先生、问泽鑫先生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摩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问泽鸿先生、问泽鑫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以下表决结果全部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的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2,6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4%;反对股份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股份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赞成股份45,3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264%;反对股份1,1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股份17,2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40%。 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4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公司股东问泽鸿先生、问泽鑫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问泽鸿先生、问泽鑫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以下表决结果全部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的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2,6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64%;反对股份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股份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赞成股份45,3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264%;反对股份1,1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弃权股份17,2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40%。 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4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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