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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5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08-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上半年,我国光伏产业受政策引导和市场驱动等因素影响,市场稳步扩大,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光伏企业仍面临产品价格下行压力。报告期内,拓日新能管理团队继续秉承“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企业宗旨,紧抓市场机遇,加强技术研发创新,强化内部控制,保障了公司的稳健发展。实现营业收入334,656,029.9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26,711.96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82%。 报告期内,公司加快国内光伏电站布局,进入大型光伏并网电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领域,以获取光伏电站项目长期收益以及充分发挥现有产能。报告期内收购了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建设和运营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喀什瑞城一期20MW电站目前并网发电情况良好,喀什瑞城二期40MW电站项目、喀什岳普湖20MW电站项目以及公司陕西定边110MW电站项目也均已通过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和核准,目前已开工建设或即将动工建设,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方式建设完成上述项目。喀什瑞城三期50MW项目、岳普湖二期30MW项目已完成相关前期报批工作,陕西定边后续电站项目也将在公司与陕西省定边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建设装机容量为480MW的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框架协议”下继续分步实施。近期公司也与新疆塔什库尔干县招商局达成合作意向,计划在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开发建设100MW太阳能光伏电站。未来几年公司将利用自身行业及技术优势不断在新疆喀什、陕西定边及周边地区进行电站项目的开发投资和建设。同时在光伏电站项目融资及合作方面,公司积极探讨和尝试多种融资方式,同时也寻求电站项目战略合作伙伴,不断在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领域做大做强,保障上市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在国内市场开拓方面,公司利用自身技术创新以及长期稳健的特点,无论在产品销售还是对外工程方面均取得较好成绩。特别是利用多年来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及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丰富的建设和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工程服务和产品供应,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品牌的国内知名度;在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公司继续坚持自主品牌路线,以创新性的太阳能应用产品带动组件类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同时公司光伏玻璃产品在国内市场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也顺利打开海外市场,出口至台湾、印度、马来西亚等地的知名光伏企业,产品的多样性有效的增加了公司盈利能力也增强了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大研发创新和成本控制,报告期内新增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方面共23项专利授权。在产业链相关的设备、工艺及原材料等方面不断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提升了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成本控制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在行政管理、人才任用、人才培训以及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不断完善,优化各项流程,细化落实各项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提升了管理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荣获首批“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公司“拓日新能”品牌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这是继2008年公司“TOPRAYSOLAR”品牌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后,又一项品牌获得此项荣誉。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新增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本报告期收购的全资子公司。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5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7名,独立董事郭晋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冯东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和证券时报。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表决结果: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林晓峰先生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长陈五奎先生、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和董事陈琛女士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陈昊先生的近亲属,均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详情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曾燮榕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后同意提名张盛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盛东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张盛东先生个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谨向曾燮榕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后同意提名郭宝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郭宝平先生个人简历附后。郭宝平先生担任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对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张盛东,男,1964年10月生,获东南大学电子工程系学士、硕士和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信息工程学院副院长,深圳市TFT与先进显示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北京大学上海微电子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市有源显示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曾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及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称号。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领域为:现代信息显示器件、半导体器件与集成电路。拥有授权中外发明专利40余项。201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张盛东先生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十七期(首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通过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张盛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郭宝平,1958年出生,教授,1982年3月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自动控制系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获学士学位。1982年3月至1987年8月在西安理工大学任教,从事半导体物理与器件的教学与科研工作。1990年1月西安光机所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1990年至今从事超快现象诊断技术的研究。1992年5月至7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核物理研究中心进行合作研究,1997年12月晋升为研究员,1999年1月至1999年7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ULC大学生物医学研究所进行合作研究,1999年9月调入深圳大学。2001年被中国科学院安徽光机所评为光学学科博士生导师。1999年至今在深圳大学光电工程学院,教授、博导。2008年起任欧菲光独立董事。科研成果“同步重复扫描变像管”获中科院科技进步一等奖;“软X射线瞬时摄谱仪”获中科院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单次、同步变像管扫描相机”获中科院科技进步三等奖;“纳秒分幅相机”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郭宝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5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2年4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将草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述会议后,公司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 2012年6月11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将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反馈意见,对草案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2012年6月27日,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4.2012年7月16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7月26日,同意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517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2年8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顺利完成,期权简称:拓日JLC1,期权代码:037598。 7. 2013年8月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85.2万份,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1.8万份。 二、本次调整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原因及调整方案 1.激励对象熊国辉、张灿、李刚、罗奕然、刘晓清,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因此,公司将取消上述5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45.5万份。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3585号, 公司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2.82万元,较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108.81%;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10,6423.17万元,较201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1.14%。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二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注销原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30%,计122.7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8.2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8.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3434%。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63.6万份。 此次调整后,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本次注消后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发表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2、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激励对象熊国辉、张灿、李刚、罗奕然、刘晓清5人已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会定,同意公司取消上述5个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共45.5万份,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4]003585号, 公司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2.82万元,较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108.81%;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10,6423.17万元,较201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1.14%。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即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二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同意公司注销原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30%,计122.7万份。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8.2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8.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3434%。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63.6万份。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期权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本所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变化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变化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18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5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至4月14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9日。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9月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01《补选陈智民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02《补选郭宝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上内容及各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及2014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强调事项: 议案3须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4室 3.登记时间: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4.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资者投票代码:362218,投票简称为 拓日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A、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B、在“申购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对于议案3,则3.01元代表第一位董事候选人陈智民先生,3.02元代表第二位董事候选人郭宝平先生。具体如下表: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分累积投票制议案和非累积投票制议案两种情况申报股数。 ①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3为累积投票制议案,对应每一项表决,股东输入的股数为其投向该候选人的票数。 股东持有的选举董事的总票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股东应当以所拥有的选举票总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投向2个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例如对“选举陈智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进行表决:
②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如下: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计票规则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 15:00至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电话:0755-29680031;传真:0755-86612620 邮编:518053 联系人:刘强 任英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4年9月12日召开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2、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董事候选人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选举的选举票总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投向2个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5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薛林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n.cn)和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董事会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激励对象熊国辉、张灿、李刚、罗奕然、刘晓清,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取消上述5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45.5万份。 公司经审计后的2013年度业绩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股权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合计122.7万份。 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8.2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8.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3434%。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63.6万份。 详情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劵代码:002218 证劵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55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半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52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85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1.00元。截至2011年3月4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80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912,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7,587,500.00元。 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150MW 非晶硅光伏电池生产线项目,项目建设主体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规划占地面积157,400.79 平方米(合236.10 亩),建设地址位于陕西省渭南市“陕西拓日光伏产业园”,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年产150MW 非晶硅光伏电池生产线、2 个日投料120吨年产500 万平方米光伏太阳能玻璃生产线以及3MWP 光伏建筑一体化屋顶光伏电站等配套项目。 截止2011年3月4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立信大华验字[2011]11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2011年募集资金”共计使用791,723,988.04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791,723,988.04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20,556,142.71元;2011年3月4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318,106,645.99元;201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32,934,275.45元。2014年1-6月使用募集资金220,126,923.89元,其中用募集资金114,437,512.20元收购喀什瑞城100%股权,补充流动资金105,689,411.69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累计产生净收入4,155,190.95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8,702.91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一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根据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1年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700,000.00元,已于2011年5月支付。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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