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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 赛 格 、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14-051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014年8月11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该次会议同期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列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项提案。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认为该议案尚不完善,公司于8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经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项提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同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15:00 至 2014年7月2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2014年8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8月20日)。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 座31楼公司大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王立董事长 (七)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并于2014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补充通知暨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4年8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42,286,7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87%;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242,286,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7%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237,395,252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10%;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4,891,518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1.9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242,286,77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7%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237,395,252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10%;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4,891,518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1.98%。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0%。;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0%。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4,927,10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徐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
(二)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后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刘方誉、马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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