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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8-2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决定的公告 2014-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4〕307号),现将处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 2011年1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明投资")的时任股东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矿产")与自然人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2%。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地产集团")与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整体转让协议》,约定将润旺矿产与伍泽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有关的《借款承诺书》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光耀地产集团,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该项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10月21日,润旺矿产及光耀地产集团签署《以物抵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其所持有的100%瀚明投资股权,抵扣润旺矿产所欠光耀地产集团的债务。至此,郭耀名通过持有光耀地产集团85%股权变更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担保行为亦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 2. 2011年3月16日,光耀地产集团下属企业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向自然人周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向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3. 2011年3月29日,光耀地产集团向自然人张文勋借款人民币1.3亿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光耀地产体团提供担保,之后借款双方协商增加借款1000万元。2011年6月30日,借款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光耀地产集团偿还了1000万元,公司尚需履行担保余额为1.3亿元。 4. 2011年7月29日,瀚明投资向自然人王沛雁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瀚明投资提供担保。2011年11月1日,借款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合同,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5. 2011年8月19日,光耀地产集团下属企业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光耀")向自然人周勃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惠州光耀提供担保,2011年12月17日、2012年2月16日,在惠州光耀与周勃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中,公司同样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继续提供担保责任。 6. 2012年8月2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向自然人叶国权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为李聚全提供担保。 二、重大诉讼及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1. 2012年12月18日,张文勋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公司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8月21日,深圳中院已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6月13日,判决公司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披露义务。 2. 2012年12月18日,周勃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公司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2月19日,深圳中院判决公司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披露义务。 3. 2012年12月27日,伍泽松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公司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5月19日,揭阳中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判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1.14亿元为限,并于2014年2月18日,揭阳中院对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公司针对该重大诉讼以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况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4. 2013年5月24日,舒鹏程以公司借款到期未还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处于审理之中。公司直至2014年5月29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2014年1月21日,叶国权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公司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4月9日,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4年4月22日,判决公司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披露义务。 6. 2014年4月15日,周瑞坤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公司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4月17日,普宁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新都酒店大楼及其他24套房产。公司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对上述重大诉讼及查封事项履行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履行披露及配合监管义务 1. 公司2013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瀚明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45,551,000股均处于冻结状态,瀚明投资对此未履行任何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对本所公司管理部在关注函〔2014〕第169号、关注函第〔2014〕第176号、年报问询函〔2014〕第212号等函件中,对其资金链断裂风险导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控制权变化影响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冻结情况、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核查义务等方面的监管关注或问询措施均未能履行配合义务。 公司未能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对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11条.第10.2.3条、第10.2.5条、第11.1.1条和第11.11.3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7.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3条和第4.2.10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克俭、时任董事戈然(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克俭、时任董事戈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公司及董事会对上述违规行为向全体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指引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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