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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经济犯罪之“不起诉” 2014-08-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在老乡会结识信托公司业务经理蔡某。蔡某积极向其推销本公司信托产品,王某决定将A公司闲散资金购买该信托产品。受经济下行影响,信托产品出现问题,兑付困难,A上市公司损失人民币700万元。王某告诉公司法务部同事,举报蔡某合同诈骗。案件被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王某不解,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情形、宣布及异议处理等问题。首先,不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不起诉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再次,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有权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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