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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
基金主代码08001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8月19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453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345,803,679.8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69,160,735.96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1.45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2014年度第一次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1490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97.32%。

3、本次为本基金第六次收益分配,前五次每10份基金份额累计分配收益4.25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9月4日
除息日-2014年9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9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9月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9月9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徽商银行、大连银行、包商银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日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
基金主代码000354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1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8月19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117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56,266,705.88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1,253,341.18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67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2014年度第一次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766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87.47%。

3、本次为本基金首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9月4日
除息日-2014年9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9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9月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9月9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徽商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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