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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4-05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1。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日下午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15:00 至2014年9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胜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206,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3,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0,364,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41,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206,583股;其中同意78,182,9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其中反对23,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759,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反对23,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8,206,583股;其中同意78,174,5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其中反对23,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其中弃权8,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反对23,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四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股东曾胜强、许忠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497,111股;其中同意11,465,10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其中反对23,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其中弃权8,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465,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23,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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