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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4-04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日(星期二)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15:00至2014年9月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秦江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总数162,060,9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7%。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38,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161,884,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耀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96,7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 164,2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74,0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反对1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军东、李冬芝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樊军东、杨兆云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樊军东律师、李冬芝律师出席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江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总数162,060,9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7%。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38,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161,884,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 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耀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896,70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反对 164,2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74,0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反对1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樊军东、李冬芝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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