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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4-050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9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8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131,00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130,70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295,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983,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 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8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983,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 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8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李卫平律师、倪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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