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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4-03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总经理郭海荣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形成如下表决结果: 1、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2、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公司特聘请辉湟律师事务所任萱、韩伟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四、上网公告附件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4-038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次监事会于2014年9月10日下午16:30在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的审议和表决,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选举史佐先生为公司六届监事会主席。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4-03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20,000万元,期限:1年 ▲公司累计同意对外担保18.60亿元,实际发生10.06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7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7.06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09%。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能力,保证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支持,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为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总额度为20,000万元,期限壹年。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2.4亿元,法定代表人:张永利,住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0号,经营范围:煤炭销售;炼焦发电、售电;煤化工产品及副产品生产;焦炭、化工产品及副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原燃材料、辅助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来料加工;科技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 截止2014年7月底,公司总资产25.6亿元,公司负债总额17.0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6.48%。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35%股权,兰州中煤支护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32.5%股权,三家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为准。 3、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将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借贷融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亦可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加快实现本公司战略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公布之日,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累计总额度为186,000万元,但实际发生额为100,653.81万元;除此之外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宁特钢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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