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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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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5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0号《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康药业")于2014年4月30日向施工方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书》,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并解除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截止目前,唯康药业新厂仍处于停建状态。停工原因系唯康药业因资金短缺未能办理报建手续,未缴纳工程检测费用,以及未及时提供需变更的设计施工图。但你公司2014年6月25日披露的唯康药业新厂建设延期完工公告称:唯康药业新厂建设工程不能按原预期竣工原因系湖南地区春夏雨季原因所致,唯康药业新厂建设延期完工公告披露不及时、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我局还关注到你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存在缺陷:唯康药业未向*ST生化报告新厂建设停工事项,未及时、如实向*ST生化报告新厂建设延期完工原因,且*ST生化未对唯康药业报告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核,不符合你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违规责任,加强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培训,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山西证监局。公司将加强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积极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在此对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5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4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江西省物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伍佰贰拾玖元壹角壹分(258529.1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4年,原告就与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截止2009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258529.11元。该款项由设立在第二被告内的宜工机械重组改制工作组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原告的催款函上再次确认。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

  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

  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43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并民初字第45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厦门市银华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厦门市银华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计人民币叁佰伍拾玖万陆仟壹佰零陆元零玖分(3596106.09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3年,原告就与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装载机油缸。截止2009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3596106.09元。该款项由设在第二被告名下的三九宜工改制重组工作组于2012年10月25日予以确认。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收到第二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八条,第二被告承诺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转让协议》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而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都将所欠原告的货款核定在该未履行的债务内。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货款,第二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

  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

  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并民初字第453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11起民事诉状、(2014)小民初字第1934--194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 告:王克明、崔胜、尹建荣、王鲁杰、田涛、丁红、倪登德、万翠英、董彦超、赵国斌、易新华

  被 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省燃料总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以第三人名义认购并持有的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20000股股票(证券账户:0800008569)中24000股、4800股、2400股、12000股、2400股、4800股、7200股、120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之股权分别属原告王克明、崔胜、尹建荣、王鲁杰、田涛、丁红、倪登德、万翠英、董彦超、赵国斌、易新华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前身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挂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于1993年对外募集股份,并向第三人发出募集法人股股份之邀约邀请,因第三人无力认购,于是倡议其单位内部职工出资认购该股份,当时第三人单位共有24位员工出资,共

  认购了50000股,其中,原告王克明、崔胜、尹建荣、王鲁杰、田涛、丁红、倪登德、万翠英、董彦超、赵国斌、易新华分别出资人民币10000元、2000元、1000元、5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股价:1元/股)认购了10000股、2000股、1000股、5000股、1000股、2000股、3000股、5000股、1000股、1000股、1000股,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收据,因原告不具备法人身份,所以原告所认购的股份统一登记在第三人名下。1997年1月7日,三九宜工公司按每10股送6股返利给各股东;2000年8月29日,三九宜工公司在97年送股的基础上按每10股送5股返利给各股东,所以截止到目前,原告王克明、崔胜、尹建荣、王鲁杰、田涛、丁红、倪登德、万翠英、董彦超、赵国斌、易新华实际享有的股份数分别是24000股、4800股、2400股、12000股、2400股、4800股、7200股、120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

  2012年11月30日,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第三人移交给湖北省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托管。原告欲将其出资认购的上述股权变更至个人名下,但因办理变更手续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11起民事诉状;

  2、(2014)小民初字第1934--194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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