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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收到公司董事张伯平先生、俞乐先生、彭仪先生、张达先生、虞志春先生,监事会主席黄晓祖先生的通知,其近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二、本次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说明 1、上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本次减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2、本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管的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 的规定。 3、上述董事、监事、高管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张伯平、黄晓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2)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自然人股东彭仪、俞乐、张达、张伯平、虞志春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该承诺严格履行。 (3)2012年7月12日公司股东彭仪、俞乐、张达、虞志春分别承诺: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2013年7月10日限售期届满后,若上述股东仍出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4)2013年9月2日公司股东彭仪、俞乐、张达、虞志春分别承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4月12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2014年4月12日限售期届满后,若上述股东仍出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6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95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 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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