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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下午15:00 至2014年9月16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冯小英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37,58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2,126,93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2.26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6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45%。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845,20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927 %。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高先超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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