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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主体扩大业务范围 《期货法》力促行业创新

2014-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程丹/摄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方面,正在制定的《期货法》拟从五方面进行法律层面的推动。在昨日举办的首届期货创新大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货法》起草小组组长尹中卿透露,在起草《期货法》的过程中,着重从增加期货经营机构主体、扩大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期货经营机构进入和退出程序、推动防范风险创新以及健全监管模式创新,来推动和促进期货经营机构转型创新和发展。

  在增加期货经营机构主体方面,尹中卿表示,近年来期货经营机构跨业投资明显增多,交叉金融业务发展迅速,金融市场综合经营渐成趋势,所以《期货法》应当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经期货监管机构批准情况下,从事全部或者部分期货业务,为未来期货市场经营多样化预留新空间。 《期货法》草稿采用了期货公司结合期货牌照这样的方式,对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规范。

  “允许各类金融主体申请期货牌照,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期货业务。”尹中卿表示,《期货法》中对机构的表述,不叫期货公司,就叫期货经营机构,原则性规定金融机构经期货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期货业务,并且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境内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

  尹中卿指出,还需扩大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推动经营方式转型。“《期货法》征求意见时,多数人建议应允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以及与期货交易和期货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同时,为了防止风险,《期货法》草稿还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靠依法处置的资金,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立和资金分立制度,不得混合操作。在行政审批方面,仅保留了国务院有关期货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设立的审批。

  针对设立条件和行政审批门槛比较高的问题,尹中卿表示,《期货法》草稿明确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条件,其中包括主要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组织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具备相关资格,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等,满足上述条件即可报国务院有关期货监管机构核准。

  在期货经营机构退出程序方面,《期货法》草稿改变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期货经营机构注销许可证的方式,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变更业务范围等七个重大事项,都应该经国务院有关期货监管机构核准。

  此外,《期货法》草稿还在确立期货经营机构行为规范以及健全监管制度的安排方面有所涉及,“《期货法》草稿减少了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模式也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尹中卿指出,尤其是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纪行为、资管业务规范,在资管业务上,《期货法》草稿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交易业务,接受交易委托,运用交易资产进行交易的,应当公平对待不同交易资产。另外,《期货法》草案列明了十二种禁止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尹中卿还强调,《期货法》草稿制定了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信息报送报告业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草稿还针对长期以来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成本较低等问题,加重了对期货市场主体违法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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