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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4-054TitlePh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收到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报告》。2014年9月17日,常隆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被告常隆公司、泰兴市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美康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

  注册资本:258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河路8号

  成立日期:2009年9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农药原药、农药制剂(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及副产品氢氧化纳、磷酸生产、销售;十八酰氯、2-氰基苯酚及副产品盐酸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持有常隆公司35%的股权,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常隆公司65%的股权;公司持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35%的股权。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4日,原告泰兴市环保联合会,支持起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本案。

  三、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934.795吨(其中:常隆公司废盐酸12561.785吨、锦汇公司废盐酸5673.339吨、施美康公司废盐酸2686.68吨、申龙公司废盐酸4746.99吨、富安公司废硫酸216吨、臻庆公司废硫酸50吨),以支付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所涉人员因环境污染罪已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要求六位被告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常隆公司主要答辩理由:1、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时间尚不满一年,显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常隆公司生产的副产盐酸并非原告所称的危险废物,而是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常隆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合法。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将常隆公司销售给其的副产盐酸作出的违法处理行为与常隆公司没有关联,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原告起诉的常隆公司被倾倒的副产盐酸数量与证据明显不符。4、原告提供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技术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四、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九个月内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一复。

  2、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币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其中:常隆公司给付51,473.5元,锦汇公司给付25,527.5元,施美康公司给付5,267.S元,申龙公司给付16,466元,富安公司给付1,06I.5元,臻庆公司给付204元。

  3、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财产损失,如按上述判决执行,常隆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对常隆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常隆公司对此次判决存在异议,并已积极做好上诉准备,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常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常隆公司管理层已制定相关流程,对销售给客户的副产盐酸进行严格监管,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基于农药原药企业的环保要求,公司已积极应对,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做好环保型农药制剂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植保服务。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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