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72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74,722股,占总股本0.12027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公司总股本105,398.13万股为基数,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14,485.67万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的对价安排,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股份获得3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11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为2005年12月1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1,774,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027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原监事董焱女士因个人原因于2014年8月1日提出放弃监事候选人资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060股全部锁定,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高管股份增加765股。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一:1992年9月,原杭州市第二化学纤维厂出资(以下简称“第二化纤”)购买了本公司股票。因第二化纤于2013年申请破产清算,杭州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拍卖取得第二化纤所持我公司1,541,899股限售股。另523,976股通过司法裁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杭经初字第671-7号),径行变更登记至泰达集团名下,以偿还泰达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垫付的股份。股份过户手续已于2013年8月14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注二:1993年3月,自然人章莉出资以原浙江植绒印花厂(以下简称“印花厂”)的名义购买了本公司股票,股票登记于原印花厂名下。因原印花厂于1998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终止,原上级主管部门萧山市国营工业总公司也因改制撤并归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接管。经诉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将原印花厂所持我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共309,876股判决归章莉所有。经协商,章莉已将股改中泰达集团代为垫付的对价偿还,共78,595股。股份过户手续已于2013年3月1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注三:1992年9月,黄国祥等200余名自然人和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工会(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工会”)各自出资以原上海电线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电塑厂”)的名义购买了本公司股票,股票登记于原电塑厂名下。因原电塑厂于2000年被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经诉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原股东电塑厂所持我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判决由黄国祥等200余名自然人和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工会所有,其中黄国祥持有2,066股。自然人陈磊因继承,受让自然人黄国祥所持该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共2,066股。经协商,陈磊已将股改中泰达集团代为垫付的对价偿还,共524股。股份过户手续已于2010年10月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注四:股改实施日原第二化学纤维厂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75,625股,占总股本的0.14%;原浙江植绒印花厂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1,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原上海电线塑料制品厂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770,751股,占总股本的0.17%。 注五:公司2008年5月20日实施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3股转增1股派0.34元含税),上述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相应增加: (一)1993年3月,自然人章莉出资以原浙江植绒印花厂(以下简称“原印花厂”)的名义购买了本公司股票15,000股。因公司历年分红送股,该股东现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共309,876股。 (二)自然人陈磊因继承,受让自然人黄国祥所持天津泰达股份法人股,原继承股数为100股,经历年分红送股,现股数变为20,66股。 (三)原股东第二化学纤维厂持有股份数为100,000股,经历年分红送股,现合作社通过拍卖受让股数为1,541,899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泰达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泰达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泰达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泰达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不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 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19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