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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4-049
债券代码:122099 债券简称:11连港02TitlePh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发行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连港02(代码:122099)

  3、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6.5亿元

  5、债券期限:七年期(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226号文件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0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2011年9月26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2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本次付息方案: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5%,每1手"11连港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50元(含税)。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的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5、付息对象:截止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持有"11连港02"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11连港02"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第二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连港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法定代表人:惠凯

  联系人:纪文

  联系电话:0411-87599876

  邮编:116001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杨煜麒

  联系电话:010-835745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4、 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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