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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3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868.93亿元(人民币,下同),资产总额14698.50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949.2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147.11亿元。2013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广发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118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督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QFII资产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7层及28层

  联系人:肖婷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com.cn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6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服务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400-805-8058、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时使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按0.01元面值进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者基金账户份额余额进行分级。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亿份时,本基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亿份时,本基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22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86号)注册和2014年9月18日《关于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343号)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方式同时公开发售,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以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即通过上证基金通以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当日可能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本基金的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场内上证基金通进行认购的,每个证券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最高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9,999,9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时,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个证券账户的累计持有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认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0.01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0.01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4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0.01=1,000,400(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00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0.01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T日场内可用,T+1日可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相关数据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相应赎回款,登记结算机构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即100,000份),且每笔申购金额需为100元的整数倍。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本基金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单笔申购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

  5、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本基金可以设定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笔赎回份额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整体运作情况,每个交易日设定一定的金额标准,投资人证券账户前一交易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金额总额等于或低于该金额标准的,则该账户即为小额账户。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小额账户标准。对于小额账户,当日交易时间内的赎回申请将不受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额度限制,但仍受到基金累计赎回以及单一账户的累计赎回和净赎回申请上限限制,当日交易时间内的申购申请仍将受到本基金累计申购和净申购以及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和净申购申请上限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0.01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的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

  1、本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0.01

  例1:某投资者在T日申购1,000,000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应支付申购金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00(元)

  申购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0.01+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2: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01=1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T日收益结转的份额于T+1日完成登记,投资者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的注销登记,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规则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5、6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申购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十二、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5、6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赎回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需在基金管理人网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和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短期回购和存款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短期回购和存款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相关经济政策、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公司投研人员对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等。

  (二)投资决策机制及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性状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组合平均到期日、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改进方案。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现金、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0.01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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