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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4-51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9月28日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长姜阳先生因身体原因请假,委托副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代为主持会议并表决,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占公司董事总数的88.89%。监事会成员及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与工行内江分行签署<还款免息协议>的议案》。 为解决公司的历史银行债务,降低财务费用,本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内江分行”)签署《还款免息协议》,即截止2014年8月20日,鸿翔公司尚欠工行内江分行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利息13,778,285.09元;工行内江分行同意在鸿翔公司按约定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积欠的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并偿还利息不低于387万元的前提下,减免以上贷款对应的剩余部分贷款利息不超过99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告详见2014年9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4年9月3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4-52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工行内江分行 签署《还款免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为解决公司历史银行债务,降低财务费用,本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内江分行”)签署《还款免息协议》,即截止2014年8月20日,鸿翔公司尚欠工行内江分行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利息13,778,285.09元;工行内江分行同意在鸿翔公司按约定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积欠的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并偿还利息不低于387万元的前提下,减免以上贷款对应的剩余部分贷款利息不超过990万元。 2、2014年9月28日,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与工行内江分行签署<还款免息协议>的议案》。该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分行 成立日期:1985年5月24日 营业场所:内江市中区中央路48-52号 负责人:刘海 经营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代理发行与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按权限和程序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 乙方: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9年9月28日 住所: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注册资本:24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确认条款: 截止2014年8月20日,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利息13,778,285.09元,具体明细如下:
(二)还款条款: 1、偿还责任人 乙方同意按下述约定偿还积欠甲方的债务。 2、偿还金额 乙方偿还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偿还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利息不低于387万元。 3、偿还方式和时间 ①还款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积欠甲方债务,相应款项应在还款截止日前(含)汇至下述账户: 帐号:2307483111200500033,开户行:内江工行中兴支行,户名: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 ②还款时间 乙方分一次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还清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并偿还利息不低于387万元。 (三)免息条款 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积欠的甲方贷款本金6,863,938.74元,并偿还利息不低于387万元的前提下,减免以上贷款对应的剩余部分贷款利息不超过990万元。 若甲方减免以上贷款对应的剩余部分贷款利息不超过990万元且乙方偿还了不低于387万元的利息后,乙方在甲方还有欠息的,乙方应用现金还清所欠全部利息并实现清户,确保乙方不再积欠甲方利息。 (四)免责条款之现金还款方式免责条款 若乙方未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将根据其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息减免额度。 若乙方未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但在其后30天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约定款项,则甲方仍根据其实际还款金额占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约定的贷款利息,否则剩余贷款利息减免额度将自动取消,但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其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直至清偿完毕。 若乙方未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因延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乙方应全部付清。 乙方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甲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解除贷款相关的抵押手续。 四、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召开的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与工行内江分行签署<还款免息协议>的议案》。该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为公司解决了部分历史银行债务,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上述事项的履行将增加本公司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不超过990万元人民币,将对本公司2014年全年的损益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鸿翔公司与工行内江分行签署的《减免利息协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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