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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46) 投资者热点问题问答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编者按:我们收集了近期投资者咨询的热点问题并予以回答,供投资者了解。 问: 股票日涨跌幅偏离值计算依据是什么?为何有些股票连续三天或多天涨停都不用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而有些股票连续三天偏离值达到正负20%(*ST股和ST股连续三天偏离值达到正负15%)就要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答:根据本所《交易规则》5.4.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需要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 和*ST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根据前述规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判断指标为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和日均换手率两类指标。因此,判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否异常,并非简单根据该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了数日涨停或跌停,还需剔除大盘普涨、普跌以及行业整体波动等外部干扰因素引起的股价波动幅度。选取偏离值指标,可以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自身基本面变化导致的影响,使股票交易异常指标的设置更合理和科学。 问:关于会员席位问题: (1)某证券有限公司曾经是交易所的会员,后来该公司被证监会取消资格,也就不再是交易所会员了。该公司的席位能否转给其他承接的证券公司?如果不能,是否被取消了席位? (2)如果取消,能否退回当初缴纳的席位费? 答:(1)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2.3.1条的相关规定,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席位可以转让给其他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存在席位被取消的情形。 (2)不能。根据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2.1.4条、2.3.3条的相关规定,会员取得的席位可以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同意转让后,由席位受让方向其支付席位费。 问:根据《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部分标的证券将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请问,深交所后续是否会发布相关公告说明被调出证券的范围? 答:不会。考虑到本所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中已明确了2014年9月22日扩大标的证券范围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具体名单,本所后续将不会另行发布其他有关标的调整公告。 问:某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为某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请问该律师事务所其他不负责这家上市公司项目的其他律师能否担任这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答:不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该律师事务所其他不负责这家上市公司项目的律师担任这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可能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问题。 问:深交所对融资融券违约的投资者如何处理,是否会采取强制平仓或禁止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等措施? 答:当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出现违约事项时,由券商向本所上报该投资者的违约记录信息,本所每日对各券商上报的违约记录进行汇总,并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根据该违约记录,券商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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