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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48 关于召开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14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4-44),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2014年9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8日下午14:45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是时间为2014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8日下午15:00。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 8、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9、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市敕勒川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董事备案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四海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42)、《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市敕勒川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公告》(临2014-43)。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上述第一、六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受理电话登记。 1、法人股股东登记,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亲笔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股东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登记资料复印件传真至登记地点,参会股东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或股东大会召开当日递交上述登记资料原件。 上述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于2014年9月30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快递至本公司登记地点。 (二)登记时间:2014年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11 投票简称:四海投票 3、在投票当日,“四海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4、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输入投票代码360611;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00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2.00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每一个议案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时,若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销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或“深交所数字证书”。 A.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录网站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B.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如遗失的,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式类似。 C.取得申请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A.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B.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现在“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和“服务密码”;已申请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C.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D.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格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组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网络投票不能撤单,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7923669 传真号码:010-87923689 联 系 人:赵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 邮政编码:100077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制均有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注册号(身份证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表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若本人无指示,请受托人全权行使审议、表决、和签署会议文件的股东权利。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单位/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 (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2、经传真登记后请将委托书原件与股东登记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本公司。 3、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49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4]2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1年8月29日,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河”)董事长李秉峰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约定北京大河以现金三亿元收购濮黎明控股的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四海股份股票,并由北京大河向四海股份置入利润不低于一亿元的涉矿资产,同时从四海股份置出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以及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43.42%的股权。四海股份未公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四海股份股份转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2款第(八)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二、四海股份2012年度半年报中披露货币资金金额为200,597,987.56元。经查,四海股份账册记录的2012年二季度末货币资金金额为49,577,301.97元。四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四海股份给予警告并罚款三十万元; 2、对濮黎明给予警告并罚款二十万元; 3、对罗守伟给予警告并罚款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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