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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4-059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9月24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审议,做出如下决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设立兴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9日

    

    

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4-060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1号),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238,09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0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7.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478,999.9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520,997.55元,以上增发新股的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8日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12-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专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以下账户为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开户主体银行账号
兴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456850100100192887
中信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7251210182600166198
华夏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1454000000394799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平进、罗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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