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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3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江西华中钢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贰佰柒拾肆万壹仟捌佰捌拾肆元零陆分(2741884.06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3年,原告就与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管材。截止2006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2741884.06元。该款项由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原告近日获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39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4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江西创一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计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肆佰壹拾肆元伍角柒分(264414.57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4年,原告就与第一被告即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轴承等产品。截止2009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264414.57元。该款项由设立在第二被告内的宜工机械重组改制工作组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原告催款函上再次确认。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4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4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江西华鑫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43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3年,原告就与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标准件。截止2009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435000元。该款项由设立在第二被告内的宜工机械重组改制工作组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原告的催款函上再次确认。据查,第一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另据原告近日获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4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商初字第25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长沙天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长沙天蓝金属材料公司偿付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计人民币660317.82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4年,原告就与第一被告即原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截止2008年第一被告尚欠原告660317.82元。该款项由设立在第二被告内的宜工机械重组改制工作组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原告的催款函上再次确认。另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的债务。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商初字第25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6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11起民事诉状、(2014)民初字第1923--193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 告:罗明德、侯典文、王珏民、柏利军、王宜民、贾武胜、何国莉、王俊琦、徐良飞、唐巧云、丁伟

  被 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省燃料总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以第三人名义认购并持有的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20000股股票(证券账户:0800008569)中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4800股、4800股、4800股、9600股之股权分别属原告罗明德、侯典文、王珏民、柏利军、王宜民、贾武胜、何国莉、王俊琦、徐良飞、唐巧云、丁伟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前身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挂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于1993年对外募集股份,并向第三人发出募集法人股股份之邀约邀请,因第三人无力认购,于是倡议其单位内部职工出资认购该股份,当时第三人单位共有24位员工出资,共认购了50000股,其中,原告罗明德、侯典文、王珏民、柏利军、王宜民、贾武胜、何国莉、王俊琦、徐良飞、唐巧云、丁伟分别出资人民币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股价:1元/股)认购了1000股、1000股、1000股、1000股、1000股、1000股、1000股、2000股、2000股、2000股、4000股,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收据,因原告不具备法人身份,所以原告所认购的股份统一登记在第三人名下。1997年1月7日,三九宜工公司按每10股送6股返利给各股东;2000年8月29日,三九宜工公司在97年送股的基础上按每10股送5股返利给各股东,所以截止到目前,原告罗明德、侯典文、王珏民、柏利军、王宜民、贾武胜、何国莉、王俊琦、徐良飞、唐巧云、丁伟实际享有的股份数分别是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2400股、4800股、4800股、4800股、9600股。

  2012年11月30日,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第三人移交给湖北省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托管。原告欲将其出资认购的上述股权变更至个人名下,但因办理变更手续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11起民事诉状;

  2、(2014)民初字第1923--1933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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