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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ST常铝 公告编号:2014-068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14-066)。因工作人员疏忽,将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结果统计错误,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工作失误表示诚挚歉意。经逐项核对并重新计算,对议案表决结果进行了逐项修正,现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14-066)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欧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更正后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9,874,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7155%,其中现场投票2人、代表股份179,198,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5435%,网络投票16人,代表股份67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67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2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吴智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欧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吴智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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