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71 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债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09宜华债”(债券代码123000)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10月26日发行的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0月26日("起息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2009年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0月22日 兑付现金发放日:2014年10月27日 摘牌日:2014年10月27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宜华债(123000) 3、发行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限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90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7.95% 8、计息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 9、付息日: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10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2、兑付日:2014年10月27日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14年最新跟踪评级报告中本期公司债券的2014年度跟踪评级结果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09宜华债"的票面利率为7.95%。每手"09宜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9.5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本期付息金额为人民币7,95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1、兑付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0月22日 3、兑付现金发放日:2014年10月27日 4、摘牌日:2014年10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宜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再向其派发债券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绍喜 联系人:刘伟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联系电话:(0754)85100989 传 真:(0754)85100797 邮政编码:51583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刘建、 王奕然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978 邮政编码:51007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6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