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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13: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10月15日9:30—11:30 和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层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现场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董事长庄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八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翁惠萍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庄巍先生、陈光华先生、任伟泉先生,独立董事陈全世先生、徐逸星女士和郭站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沈侣研先生、宫毅先生、华丽女士、陈琦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会秘书钱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计票表决情况如下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曹程钢律师、郑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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