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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创业板小额融资制度推而广之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皮海洲
今年10月30日,创业板将迎来5周岁生日。据报道,在中国股市上走过5周年的创业板,又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多项重大制度变革正在酝酿之中。其中,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已经写进了不久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里,该政策实施预计不需要太久。 创业板过去5年里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创业板上市公司突破400家,股票总市值超过2万亿元,融资金额接近2700亿元,为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引导资金流向新兴的传媒、科技行业,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创业板企业已成中国经济重要引擎。 不仅如此,创业板还是某些股市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一些重大制度可以优先在创业板进行试点。除了拟议中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亏损网企上市,过去已实行的“小额融资制度”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尝试,完全可以将其推广到中小板,甚至是主板市场。 在创业板的各项基础制度中,再融资制度是出台得比较晚的一项制度。差不多在创业板开板了4年半之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才于今年5月16日发布。因为该项制度经过了充分的酝酿,所以该项制度的各项规定也较为完善,尤其是其中的小额融资制度已成为创业板市场的一个亮点。其特点有三: 一是融资额度小。融资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上市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这种小额融资较之于动辄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亿的大额融资来说,不仅对市场的冲击甚小,而且几乎不会烙上圈钱的烙印。 二是融资速度快,属于闪电融资。一方面,对于小额融资,证监会实行的是简易程序审核,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另一方面创业板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而小额融资,通常一两家机构就可以认购完毕,因此很容易就可以找到特定发行对象。 三是融资成本低。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一)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二)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三)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四)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就小额融资来说,基本上都可以满足上述要求。这意味着小额融资将券商的承销费也省去了。 正因为此,小额融资制度一经发布即受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欢迎。锦富新材、旋极信息、联创节能、当升科技、洲明科技、华伍股份、雅本化学等一批创业板公司均选择了小额融资的方式实施再融资。其中华伍股份的发行份额全部由实控人聂景华认购,当升科技增发份额则由嘉实基金独享,而洲明科技则向总经理王荣礼在内的5位公司高管发行。这充分体现了小额融资快捷、灵活的特点。因此,小额融资制度是创业板一个成功的尝试,它完全可以推广到中小板,甚至主板。包括在沪市上市的一些中小企业也是适用这项制度的。 当然,如果要为小额融资制度提个醒的话,那就是定向发行的对象在选择实际控制人时宜慎重。毕竟向实际控制人增发将进一步巩固其在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地位,这是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向实际控制人增发也容易引发利益输送或内幕交易的嫌疑,这也需要予以避免。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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