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公司控股股东申东日先生提交的临时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服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董事李春仙女士 3、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下午2:00 4、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4层401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 10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15:00至2014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及公司关联人、股东申炳云先生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名,代表股份148,130,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4.06%。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41,9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206,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03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3名,持有股份141,9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96%;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17名,持有股份6,206,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0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08,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3,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4,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56%;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4%。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98,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4,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5%;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1%;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4%。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7,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10,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8%;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1%;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1%。 4、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7,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39%;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01,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3,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7,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7%;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5%。 6、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服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98,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3,0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4,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5%。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14年10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2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股权收购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股权收购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612)自 2014年9月3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刊登了《关于筹划股权收购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 目前,公司对该事项正在进行尽职调查。合作双方经友好商讨后各项工作逐步展开,但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待上述事项有明确进展后,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为保证公平披露信息,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6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