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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观察 加快建章立制步伐化解地方债堰塞湖 2014-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贾壮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现代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中全会之后,财税领域改革措施紧锣密鼓,但所有改革都绕不开一个棘手的问题:数量庞大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如何妥善处理。 近日有消息称,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文件要求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风险。这份即将出台的文件,将会为存量债务处理建章立制,是进一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处置办法》明确了化解存量债风险多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确定了新老划断的时间点,明确存量债务是指截至今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在甄别债务类型和摸清底数的同时,还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和可变现资产,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 其次是推动地方债从暗箱到明面转变,确定了偿债来源。比如,一般性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等等。相关情况须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另外,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和融资平台的处置问题也都有相应安排,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允许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这些安排,可保在建项目不至于因为清理债务而人为断顿,带来更多的财务压力。 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问题,被视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堰塞湖”,曾经引起广泛的担忧。实际上,以中国地方政府的财力,覆盖现有债务规模不算难事,关键是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组织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处置办法》恰逢其时,有助于清除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障碍。 当然,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有着更深层次的体制原因,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单纯化解存量难以釜底抽薪。体制原因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不清晰,地方政府过多承担了经济职能,建设财政角色太过明显;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和事权分配不相适应,地方政府在承担繁重的建设职能同时,还需要兼顾庞杂的公共服务职能,如果财力不济,只能求助各种各样的融资渠道。 所以说,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再度堆积,关键在于加快建章立制的步伐,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更加突出公共财政的角色,形成财权与事权匹配、中央与地方协调、可以发挥两个积极性的现代财政制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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