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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2014-065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经事后审核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致《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的更正: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未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披露。现公司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同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二、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的更正: 原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1 |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2 | 无 | 1.5.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5.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3 | 无 | 2.2.1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2.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 |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5 |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6 |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7 | 3.5.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5.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8 | 3.6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3.6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9 |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10 |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1 | 4.12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4.12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2 | 4.13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4.13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13 | 4.17.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4.17.1同意反对或弃权
4.17.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14 | 4.19.1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4.19.2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19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4.19.1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15 | 4.2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4.2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6 | 4.2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2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现更正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1 |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2 | 无 | 1.5.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5.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3 | 无 | 2.2.1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2.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 |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5 |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6 |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7 | 3.5.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5.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8 | 3.6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3.6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9 |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10 |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1 | 4.12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4.12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2 | 4.13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4.13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13 | 4.17.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4.17.1同意反对或弃权
4.17.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14 | 4.19.1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4.19.2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19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4.19.1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15 | 4.2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4.2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6 | 4.2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2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以上错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公司深表歉意,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2014-066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2:00 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 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06日(星期四)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年11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2:00 (二)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年11月11日下午3:00(星期二)至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3:00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召开方式:公司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14年11月0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用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受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 2014年11月10日(上午8:30 -11:30,下午2:00 -5:00)。 3、登记地点: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关于表决:股东参加会议直接签署表决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投票权,委托人可以明确授权受托人独立自主投票,也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直接对每一项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之一项的决定。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式样见本通知附件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61 2、投票简称:克明投票 3、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 进行投票是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②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00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大会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下表: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委托价格 |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 1 |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用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00 | | 2 |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 | 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
③ 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如下表: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④ 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⑤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二)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2014年11月11日下午3:00(星期二)至2014年11月12日下午3:00 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 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现场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晏德军 陈燕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综合楼 邮 编:410116 电 话:0731-89935187 传 真:0731-89935152 七、 备查文件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5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码: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在会议现场作出投票选择的权限为(只勾选一种方式): 受托人独立投票:□ (如选择该方式,受托人完全自主投票)。 委托人选择投票:□ (如选择该方式,委托人应当对每项议案的投票决定作出明确选择,在下表格中勾选“同意”、“反对”、“弃权”其中的一项,否则无效,该项计为弃权票;受托人在会议现场按委托人的选择填写表决票,否则无效,该项计为弃权票)。 | 序号 | 表决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用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 | | | 2 |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 | 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系本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公司/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1 |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 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2 | 无 | 1.5.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5.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3 | 无 | 2.2.1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2.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 |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5 |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2.6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6 |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3.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7 | 3.5.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3.5.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5.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8 | 3.6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3.6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9 |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10 |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1 | 4.12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4.12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2 | 4.13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4.13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13 | 4.17.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4.17.1同意反对或弃权
4.17.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14 | 4.19.1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4.19.2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19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4.19.1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15 | 4.2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4.23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6 | 4.2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2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5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文 | 修订后章程条文 | | 1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 2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 | 3 |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4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 | 5 |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6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人数的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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