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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14-62 TitlePh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卢鸿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生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宏林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496,541,016.56 | 468,441,649.46 | 6.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47,353,000.54 | 156,897,792.91 | -6.08% |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7,815,507.49 | -17.94% | 49,017,077.17 | -21.2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655,440.82 | -82.21% | -9,544,792.37 | -64.3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4,353,503.17 | 57.30% | -9,242,063.71 | -175.0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22,377,384.52 | -281.73%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80.00% | -0.05 | -66.6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80.00% | -0.05 | -66.6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06% | 12.08% | 6.27% | 9.21%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02,728.66 | | | 合计 | -302,728.66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0,851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9.60% | 34,770,000 | 0 | 质押 | 34,000,000 | | 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13.90% | 24,667,908 | 0 | 冻结 | 24,667,908 | | 甘肃开然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12% | 5,541,608 | 0 | 质押 | 5,000,000 |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21号集合资金信托 | 其他 | 2.54% | 4,500,091 | 0 | | | | 姚晓华 | 境内自然人 | 1.24% | 2,199,110 | 0 |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6% | 2,055,000 | 0 | | | | 张勇 | 境内自然人 | 1.16% | 2,054,388 | 0 | | | | 中国建设银行-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13% | 2,000,003 | 0 | | |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浦江之星165号集合资金信托 | 境外自然人 | 1.09% | 1,938,490 | 0 | | |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富2号 | 其他 | 1.09% | 1,936,182 | 0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 | 34,77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4,770,000 | | 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4,667,908 | 人民币普通股 | 24,667,908 | | 甘肃开然投资有限公司 | 5,541,608 | 人民币普通股 | 5,541,608 |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21号集合资金信托 | 4,500,091 | 人民币普通股 | 4,500,091 | | 姚晓华 | 2,199,110 | 人民币普通股 | 2,199,110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5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055,000 |
| 张勇 | 2,054,388 | 人民币普通股 | 2,054,388 | | 中国建设银行-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3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0,003 |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浦江之星165号集合资金信托 | 1,938,490 | 人民币普通股 | 1,938,490 |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富2号 | 1,936,182 | 人民币普通股 | 1,936,182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前十名股东中,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开然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未知其他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前十名股东中,姚晓华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2,199,110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新颁布或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本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 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八项会计准则,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动,对本公司合并报表没有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范围。本公司合并报表不涉及相应计量范围的调整内容。 (2)离职后福利计划 本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重新评估职工薪酬安排,公司不存在设定受益计划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对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3)合并范围 本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重新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公司依据准则要求合并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对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4)合营安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营安排,对合并报表无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5)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除上述项目外,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 2、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资产负债表: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 应收票据 | 300,000.00 | 1,050,000.00 | -71.43% | 主要原因系应收票据到期本公司已收回货款,在因公司日常业务正常发生应收票据业务所致。 | | 应收账款 | 2,643,424.34 | 883,832.80 | 199.09% | 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对信用度好的经销商发生赊销业务所致。 | | 其他应收款 | 597,851.91 | 2,349,483.37 | -74.55%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按合同约定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应付款项双方已结算所致。 | | 应付票据 | 87.000.000 | 56.699.500 | 53.00%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 | 长期待摊费用 | 110,700.00 | 350,000.00 | -68.37%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产生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所致。 |
利润表: | 项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 资产减值损失 | 35,682.13 | 209,654.57 | -82.98%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后,应补提的减值准备减少所致。 | | 营业利润 | -9,242,063.71 | -1,186,568.08 | 678.89%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在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总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所致。 | | 利润总额 | -9,544,792.37 | -24,582,476.37 | -61.17%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在去年同期计提营业外支出所致。 | | 所得税费用 | -- | 2,173,713.00 | -100.00%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母公司及各子公司未计提当期所得税所致。 | | 净利润 | -9,544,792.37 | -26,756,189.37 | -64.33%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在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总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所致。 |
现金流量表: | 项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377,384.52 | 12,313,347.17 | -281.73% | 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811,288.33 | -1,129,650.70 | -1299.66% | 主要原因系本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78,906.69 | 12,320,127.76 | -75.01% | 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5,109,766.16 | 23,503,824.23 | -249.38% | 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下降所致。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971,337.93 | 69,131,154.14 | -97.15% | 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去年同期下降所致。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与北京鼎泰借款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公司以北京鼎泰构成了取得不当得利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财产被冻结或查封的提示性公告》);不当得利一案公司一审败诉后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2014年10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仲裁事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已开庭审理,尚无审理结果。 3、本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未经公司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无具体进展。 |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2014年07月29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 重大仲裁公告 | 2013年11月23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 2014年09月16日 |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不适用 | | |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 | 一、控股股东关于与皇台酒业"五独立"的承诺。1、保证皇台酒业人员独立 ;2、 保证皇台酒业资产独立完整 ;3、保证皇台酒业的财务独立 ;4、保证皇台酒业机构独立 ;5、保证皇台酒业业务独立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上海厚丰及其关联方与皇台酒业之间除正常的经营业务外,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海厚丰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定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皇台酒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10年02月09日 | 长期 | 报告期内,上海厚丰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 |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 |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 2014年07月04日 | 本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穆拉德公司相关情况及本次定向增发进展情况。 | | 2014年07月08日 | 本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公司定向增发进展情况、上海厚丰股东之间关系、2014年度是否会亏损。 | | 2014年07月29日 | 本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不当得利案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会上诉吗,成立穆拉德(中国)公司的进展情况。 | | 2014年08月20日 | 本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全年业绩是否会亏损,定向增发进展情况,与浏阳河合作的目的,保健品项目多久能给公司带来效益。 | | 2014年09月10日 | 本公司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何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增发预案。 |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14-61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诉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00号。 二、案件情况概述 北京鼎泰原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其实际控制本公司期间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了较频繁的借款还款往来业务。上海厚丰受让北京鼎泰股权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北京鼎泰与本公司就欠款和还款金额事宜曾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确认双方此前发生的拆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390万元,同时该协议第三条进一步约定,本公司尚需还款的金额以双方最后确定数额为准,如果本公司提供了有效的已还款凭证,则应在上述拆借款总额中按数充抵。以上约定说明,人民币3,390万元并非截至《协议书》签订日本公司尚未偿还的金额,而是双方对拆借款总金额的汇总和确认。但北京鼎泰认为本公司仍尚欠其3390万元借款,而本公司根据还款凭证及审计报告认为,本公司仅欠北京鼎泰105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北京鼎泰于2013年1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认为33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见本公司2013年1月16日《重大诉讼公告》)。一、二审法院以《协议书》签订日期在后为由,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人民币3,390万元全部认定为本公司未清偿金额,本公司认为这是对双方合意的曲解,亦是对借款纠纷案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 事实上,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本公司先后以转账支票、现金、实物、债权转让等形式,向北京鼎泰支付了欠款,这些还款均有票据和北京鼎泰盖章确认,由于北京鼎泰否认上述为本公司的还款,使得本公司的上述付款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北京鼎泰构成了取得不当得利的事实。为此,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北京鼎泰将其不当得利所得返还给本公司。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详见2014年7月2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为此,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736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71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受此影响,2014年度公司将增加营业外支出317207元、律师代理费30万元。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00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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