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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7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2014)袁民二初字第208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判令: (1)被告偿还货款329899.13元,并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损失,利息暂计至起诉日计172206.90元。两项共计502106元; (2)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该公司生产工程机械需轴承长年向原告进货。2007年10月15日,双方对未结账进行核对。此后因该公司由市政府主持改制。货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上门讨款,有关部门均说改制后会还,至2012年10月18日,由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予以核对该欠款,但仍以还在重组为由未支付该欠款。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宜工改制重组办也确认了所欠款及对账情况。宜工如何改制债务如何偿还,原告均未收到相关部门书面通知。经查,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是把机械等部门的部分资产及全部债务转给被告二,自己此后也变更名称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承接后如何处理资产和债务亦未告知原告,只是最后由被告来确认核对该欠款。基于此,原告认为所有被告都是改制的产物,被告确认该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双方业务第一次对账后,被告改制就未再有往来。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被告还应承担第一次对账后的原告利息损失。被告二和被告三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2014)袁民二初字第208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7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控股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衡中法诉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万元、赔偿款48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确认支付之日。并在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4日原被告签署了《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土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并全额垫资对被告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的办公楼、厂房等房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下达的《开工令》要求,于2013年10月17日正式进入现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多次导致原告不能正常顺利施工。2014年4月30日,被告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施工并解除合同。后经原被告协商,于同年5月7日又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可是被告仍未积极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裁定书内容 1、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2、(2014)衡中法诉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位于白沙工业园工业大道以北,桐桥港以南,富康路以西,兴业路以东衡国用(2013)第06-15825号土地及地上附作物; (2)查封担保人凌孝珍、何国平所有的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116943号,位于雁峰区巷荫岭16号亚华名都9号楼201室、301室,3、4号楼-101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衡预许字(2011)第167号、第199号房产)。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测。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衡中法诉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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