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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2014-058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2日,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63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664,825股新股。2014年10月10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54,05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4.8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2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0,944,339.59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9,055,659.61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号)对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4]11596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目前尚未使用,当前余额为769,055,659.61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于2014年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2日、10月23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六家银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 户 行账 号募集资金(万元)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7879018800020464826,15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186409010400113191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430015100700592999998,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7319020105109063,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4376800000180101174815,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1595000000020041725,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指本公司,下同)已在上述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及乙方(指募集资金存管账户银行,下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不得滞留公司资金,否则甲方将账户上的募集资金转移到他行。

2、丙方(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滨、戴锋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管账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5 日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2014-059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63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664,825股新股。2014年10月10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54,05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4.8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9.2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0,944,339.59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9,055,659.61元。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托管手续。

为了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持续督导期间: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国信证券每季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之前,国信证券应告知公司现场检查时间及内容,公司在检查日之前准备好相关检查文件并核实执行情况。

3、国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可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公司将认真履行《持续督导之保荐协议》,积极协助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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