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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4-049TitlePh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4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下午3:00 至2014年11月4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9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座19楼嘉凯城3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边华才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9人,代表股份1,406,965,99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7.98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1,406,735,09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7.97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230,9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28%。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230,9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对控股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1)在2014年度已审批的对控股公司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含控股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公司)担保额度28.6亿元,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含已发生的担保)不超过117.9亿元。

  (2)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

  (3)在不超过已审批总额度的情况下,可依据各控股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对担保对象和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4)以上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406,925,69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71%;反对 39,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28%;弃权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82.5466%;反对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6.9337%;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5197%。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将公司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三至五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上述人员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上述人员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表决结果:同意1,406,941,69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83%;反对 2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16%;弃权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89.4760%;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43%;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519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胡英、周媛媛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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