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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八——品特诉达尔案 销售非注册证券案中互有过失抗辩如何适用 2014-1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互有过失抗辩指“双方都有过错”,是基于一个普通法的理念,即原告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不能得到赔偿。在依照《1933年证券法》提起的要求撤销非注册证券的销售的个人诉讼中,互有过失抗辩是否适用?是否一个人必须具备为自己或者第三方谋得利益的意图,才能成为证券销售的“卖方”? 比利·品特是德克萨斯州、俄克拉何马州的一名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并运营黑金石油公司,同时也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名注册证券交易商。莫里斯·达尔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和投资者。为了探索石油天然气方面投资机会,达尔经介绍认识了品特,并在向品特预付了两万美元后,取得在品特所持有地块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租约。为了和其他人士进行探讨和“感受一下这块地产”,达尔考察了这块地产,而且经常是在没有品特陪同的情况下去的。 在向该地产投资了大约31万美元之后,达尔把这笔生意告知了其他投资人。除了达尔和极个别投资人外,其他投资人没有与品特交谈、见面或者考察过该地产。因为达尔进行了这项投资,其他投资人决定投资。 达尔帮助其他投资人填写了品特提供的投资权益认购协议表,其中写明,依照《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第146条规定,所售出的入股权益没有进行《1933年证券法》所界定的注册。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支票的收款人是黑金石油公司。达尔并未因其他投资人的出资而从品特那里获得佣金。 生意失败后,油田投资权益一钱不值,达尔在德克萨斯州北区地方法院起诉品特,要求依据《1933年证券法》撤销非注册权益证券的违法销售。而品特则以互有过失抗辩为由提起反诉,声称是达尔通过虚假陈述和掩盖事实来诱使品特向其他投资人销售和交付证券。 德州地区法院判定达尔等投资者胜诉。法院认定,品特不能证明私募发行油气投资权益享有免于注册的权利,因此投资人依据《1933年证券法》享有撤销权。法院同时认定,品特所提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对达尔的反诉。此后,品特提起上诉。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合议庭法官们的意见不同,但维持了原判。上诉法院认定,虽然达尔的行为和品特一样都是导致非法交易的因素,但是,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达尔的行为‘触犯自然正义的规则’”,同时也没有发现有证据表明达尔因提供投资建议而寻求或者收到经济回报,因此达尔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仅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所以互有过失原则抗辩无效,品特不能因此对抗达尔的索赔要求。 最高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的情况,无法确定品特是否能够以互有过失抗辩对抗达尔依《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起诉,并认为地区法院的判决不足以确定达尔是否应为未能注册油气投资权益或者未能遵照法定豁免要求销售证券而承担至少大致相等的责任,也不足以确定达尔是否主要是证券发行的促销者,另外,地区法院没有判定,谁应当为没有注册证券或者发行证券的方式负责。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问题,达尔是否证券的“卖方”问题。本案上诉法院认为达尔的动机完全是无偿地与朋友及同伴分享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最高法院认为该结论欠妥。达尔敦促其他人购买这种权益的意图,是否服务于他自己或者品特的经济利益?地方法院没有就此作出结论。因此,法院在评估达尔的责任问题时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最后,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翻译原文见《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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