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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临2014-049TitlePh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整。

(四)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

(五)会议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A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参加网络投票。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六)会议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七)本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投资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普通决议案:

1、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12月19日(星期五)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本公司的外资股股东另行通知)。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3、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监票人、见证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9:00-9:50

2、登记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一层

3、登记方式:

(1)欲出席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应当于 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或该日以前,将出席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执条(附件三)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

(2)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3)凡有权出席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内资股持有人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连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邮政编码100033,方为有效。

五、其它事项

1、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3、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号:100033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人:潘颉炜

电话:86 (10) 63632963

传真:86 (10) 66575112

电子邮箱:ir@e-chinalife.com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一、 A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说明;

二、 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执。

附件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说明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

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1个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议案数量投票股东
788628国寿投票1A股股东

2、表决方法

(1)买卖方向:买入

(2)表决议案:在“申报价格”项目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议案序号议题申报价格
1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1.00元

3、表决意见:在“申报股数”项目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如下表所示:

表决意见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二、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投票操作举例如下:

1、如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628买入1.00元1股

2、如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628买入1.00元2股

3、如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628买入1.00元3股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可以决定对议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对同一议案进行多次表决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4、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A股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注2) 或

,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整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之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由本人(本公司)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普通决议案赞成(注3)反对(注3)弃权(注3)
1、 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注意: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之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或“反对”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阁下欲放弃投票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方框内划“√”。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尤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方为有效。

7、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回执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 (中/英文姓名)

为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整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举行之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持股数:

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或之前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邮政编号100033(传真:(8610)6657 5112),收件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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