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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86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胡金亮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有关政策要求,胡金亮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之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胡金亮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比例低于法定要求,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辞职申请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在此期间,胡金亮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胡金亮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证券编号:2014-087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支持其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本次增资后,新华联建工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0亿元。增资前公司出资总额为5亿元,持股比例100%。增资后公司出资总额为10亿元,持股比例1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华联”)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签署《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抵押合同》、《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交银国信拟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惠州新华联持有的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金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惠州新华联按上述协议约定溢价回购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收益权,回购溢价率为9.5%/年,回购期限不超过两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惠州新华联以该信托计划的发行金额为基数向交银国信另行支付年费率2%的财务顾问费。同时,惠州新华联以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惠湾国用(2011)第13210300737、13210300738、13210300739号)、在建工程、住宅和商铺现房向交银国信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拟与交银国信签署《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惠州新华联在《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审批。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88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华联”)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签署《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抵押合同》、《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交银国信拟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惠州新华联持有的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金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惠州新华联按上述协议约定溢价回购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收益权,回购溢价率为9.5%/年,回购期限不超过两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惠州新华联以该信托计划的发行金额为基数向交银国信另行支付年费率2%的财务顾问费。同时,惠州新华联以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惠湾国用(2011)第13210300737、13210300738、13210300739号)、在建工程、住宅和商铺现房向交银国信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拟与交银国信签署《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惠州新华联在《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审批。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438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

股权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13,248.18万元,负债总额107,437.02万元,净资产5,811.16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30,181.59万元,净利润4,754.4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交银国信签订《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惠州新华联按照协议约定溢价回购惠州新华联广场项目收益权及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为4亿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惠州新华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惠州新华联融资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6.56亿元(未含本次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金额合计56.56亿元,公司对外部单位担保金额0元。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89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资5亿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支持其持续稳定发展,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建工”)增资5亿元。本次增资后,新华联建工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0亿元。增资前公司出资总额为5亿元,持股比例100%。增资后公司出资总额为10亿元,持股比例100%。

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会董事全票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不须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投资主体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增资对象: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新华联建工资产总额137,698.36万元,负债总额93,033.96万元,净资产44,664.40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99,856.82万元,净利润15,753.84万元。

股权结构: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四、本次增资具体方案

单位:亿元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增资前投资额本次增资金额增资后投资额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自有资金5510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建工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其增资5亿元,以增强新华联建工的资金实力以及业务拓展能力,确保新华联建工的持续、稳定发展。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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