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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4-46TitlePh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4-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关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公司"、"发行人")2013年度非公开增发已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4年8月5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号)批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就领取发行批文日(2014年8月1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期间,是否发生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承诺如下:

  1、注册会计师没有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新股的情形。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2014年7月16日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正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所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此外,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特此承诺。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事项的承诺

  吉林化纤2013年度非公开增发已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4年8月5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号)批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华融证券就发行人领取发行批文日(2014年8月1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期间,是否发生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承诺如下:

  1、注册会计师没有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新股的情形。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华融证券认为:自2014年7月16日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正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此外,华融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华融证券承诺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特此承诺。

  二、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

  本次发行对象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以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以财通基金-玉泉108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深圳创亿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上海灏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东升峥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等九名特定投资者。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以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以财通基金-玉泉108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东海基金发行的一对一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由蒋丽霞以自有资金14,500万元出资设立,36个月内不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权益份额转让。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募足,并完成备案设立。蒋丽霞(23010219690523****)长期从事房地产、贸易等业务,是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汇添富基金发行的一对一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由洪长江以自有资金9,000万元出资设立,36个月内不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权益份额转让。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募足,并完成备案设立。洪长江(35058219640810****)长期从事服装生产及贸易、业务遍及国内外,是晋江泉胜服饰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财通基金-玉泉108号资产管理计划为财通基金基金发行的一对一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由王锋以自有资金13,500万元出资设立,36个月内不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权益份额转让。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财通基金-玉泉108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募足,并完成备案设立。王锋(37060219610810****)长期从事农产品、海产品等国际贸易,在国内外有多项投资。

  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具体如下:

  1: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汇添富-盛世成长双喜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财通基金-玉泉108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管理合同》等与本次认购相关的协议与承诺文件,审阅了战略投资者身份证明信息、主要股东信息,并对战略投资者、吉林化纤、化纤集团、吉林城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蒋丽霞、洪长江、王锋的个人经历、投资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上述投资者(含蒋丽霞、王锋、洪长江)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2、上述投资者(含蒋丽霞、王锋、洪长江)与吉林化纤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3、上述投资者(含蒋丽霞、王锋、洪长江)与化纤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4、上述投资者(含蒋丽霞、王锋、洪长江)与吉林城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5、吉林化纤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化纤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吉林城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上述投资者(含蒋丽霞、王锋、洪长江)参与本次非公开增发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

  6、上述投资者(含蒋丽霞、王锋、洪长江)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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