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11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4】1160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后续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5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闫静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7680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208.25%
合计16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券公司、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学、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任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浩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国际注册会计师专业,历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会忠先生:职工监事,硕士。七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主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下转B10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热 线
   第A004版:悦 读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财苑社区
   第A008版:财 技
   第A009版:股 吧
   第A010版:故 事
   第A011版:行 情
   第A012版:行 情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2014-11-1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