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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基金主动赔付 开创投资者保护方式新渠道

2014-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汤欣 谢日曦

  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意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

  2005年8月30日,投保基金公司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其主要职责之一即为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监管,投保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也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

  投保基金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运作的两项证券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基金和海联讯投资者补偿基金,开创了国内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方式的另一渠道,成为A股市场上里程碑式的事件。

  两个专项补偿基金

  异同比较

  以上两个专项补偿基金的方案设计均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体现了向受害投资者倾斜的精神;同时也明确宣示,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自愿放弃向相关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考虑到海联讯在立案稽查的揭露日后的股价走势先抑后扬且下跌的时段较短,其赔偿方案选择按照与股票买入时点最接近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及其所对应的基准日来计算补偿金额。换言之,无论投资者卖出或持有证券是否跨越多个揭露日并符合多项赔偿情形,均以与投资者购买时点最接近的揭露日及其所对应的基准日来计算,这一点可以说是海联讯不同于万福生科案的主要特色。

  相比之下,在万福生科案中,若投资者跨期持有证券、同时符合两项或以上情形的,则按照不同标准分别计算重合部分持股的差额损失,再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择一情形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实际上,由于万福生科的股票价格在立案稽查的揭露日后总体上处于下跌状态,实践中落实到位的补偿金额均是按照与投资者卖出或最后持有证券最为接近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及其所对应的基准日来计算的。

  主动赔付的积极评价  

  对于上述万福生科和海联讯的专项补偿基金,市场基本持肯定态度。

  积极评论如:“万福生科赔偿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中新的里程碑……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索赔往往面临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繁琐、投资者分散、诉讼结果不确定等问题,而此次万福生科赔偿方案很好地解决了很多问题”。

  “相比万福生科赔偿模式,海联讯赔偿模式不但在出资主体上有创新,而且对符合赔偿条件、范围的认定更合理,在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更充分、更便捷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各方所乐见的。如果说万福生科赔偿模式是证监会督促涉案上市公司责任人主动赔付的初级版,那么海联讯赔偿模式可谓主动赔付之升级版,这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更成熟的借鉴模式,同时对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虚假陈述诉讼案件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诚然,两个专项补偿基金方案都以充分补偿为原则、试图认定较为宽泛的适格投资者和损害赔偿范围,尝试最大限度地对受损投资者进行赔偿,这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确属首创。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出台的投资者保护政策中曾经特别提出:“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两个专项补偿基金可以说是落实上述规定初见成效的力证。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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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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