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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471 股票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128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下午3:00 至2014年11月17日下午3:00 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飞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3,098,0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7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8%。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3,102,39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3,098,091股,反对0 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4,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3,102,391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3,098,091股,反对0 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4,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备查文件: 1、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4-129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30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共7名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海良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副主席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选举何志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副主席,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何志东先生的简历已披露在公司《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中,详情见6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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