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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 无法确保被购资产质量 2014-1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皮海洲
近年来,在政策面的支持下,上市公司并购浪潮汹涌。在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中,有一个现象尤其引人关注,那就是对收购资产的业绩承诺,例如,承诺在未来的三年里收购资产的业绩达到一定目标。如果达不到这一目标,则由被收购一方用现金予以补偿。这一模式几乎成了很多上市公司资产收购的一种套路。 如停牌了近3个月的A公司就选择了这种业绩承诺的方式。根据该公司11月15日发布的资产收购预案,该公司拟向另两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这两家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 由于B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其2013年度和2014年1-7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8.71亿元和21.34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0.12亿元和-0.82亿元。因此为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使资产收购事宜得到投资者支持,B公司股东承诺,B公司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72亿元、3.01亿元及3.35亿元。如果目标公司未实现前述承诺的业绩,则由B公司以现金补偿,其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并购案相比,这一起资产收购预案看上去很完美。不过,与所有这类作出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并购案一样,这起资产收购预案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在这里,笔者就以此案为例来说明问题之所在。 由于B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月~7月处于经营亏损状态,而且亏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因此,B公司的股东方承诺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72亿元、3.01亿元及3.35亿元,但这样的承诺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最终很有可能现金补偿成为现实。 但问题也因此而来。前三年的业绩有人兜底,但三年之后谁来对收购的资产业绩负责呢?如果收购的资产质量确实不佳,那么三年之后就很有可能成为收购公司的包袱,这岂不又得由投资者买单了? 正因如此,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资产的质量,避免上市公司借资产并购而向有关方面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在上市公司并购案中,针对并购资产的业绩作出承诺的做法,有必要作出更严格的监管。比如,对于交易方作出三年业绩承诺的,如果并购涉及现金支付的,可以将收购资金划拨到指定银行账户定存三年,在收购资产能够如实完成计划目标(不考虑当事人现金补偿因素)的情况下,再将资金及利息全部划至被收购一方账户。如果不能实现承诺目标,则视情况调低收购价格,或将收购资产退回,并由银行将收购资金及利息退回上市公司。 如果资产并购是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收购的,则将股份锁定三年。如果收购资产在三年内如期实现计划目标,则锁定股份在三年期满后全部解禁。如果不能实现承诺目标,则依据收购价格的调整情况,对原发行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或在将收购资产退回的情况下,则由当事人将所持股份悉数退回给上市公司注销。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资产以劣充优,或通过资产收购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将会大为减少,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质量也会因此而大幅提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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