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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8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召开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 本次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议召开,由董事长尹明善主持会议,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2点在公司力帆研究院大楼1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峰律师和项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峰律师和项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符合力帆股份的《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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