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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4-09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车网互联")75%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完成,目前正处于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期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东方花旗原委派冯海先生、陈轶青先生为财务顾问主办人。

  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东方花旗《关于更换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东方花旗原财务顾问主办人陈轶青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方花旗委派李爽先生接替陈轶青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爽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更换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车网互联75%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冯海先生、李爽先生。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李爽先生简历

  李爽,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公司2014年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4-092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霍向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15号)文件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四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2,801.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6.5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1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389,996.5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10月31日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4年11月3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2014]京会兴验字第030100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以下简称"民生万柳支行")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与民生万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万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8009900,截止2014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192,999,996.56元(含尚未支付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6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移动用户感知数据中心开发和建设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的存储和使用(上述用途已在公司《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该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民生万柳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万柳支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爽、杨振慈可以随时到民生万柳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万柳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民生万柳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万柳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万柳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民生万柳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民生万柳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方花旗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万柳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万柳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万柳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4-093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霍向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15号)文件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四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2,80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6.5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1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389,996.5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10月31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4年11月3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2014]京会兴验字第03010025号《验资报告》。此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的70,000,000元用于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佳通")移动用户感知数据中心开发和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配套募集资金70,000,000元对泰合佳通进行增资,由泰合佳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增资款项。近日,公司和泰合佳通、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泰合佳通已在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01834000001815614,截止2014年11月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泰合佳通的"移动用户感知数据中心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泰合佳通与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泰合佳通和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泰合佳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泰合佳通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爽、杨振慈,及丙方指定人员史卫华、高少薇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上地支行查询、复印泰合佳通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荣之联指定人员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查询泰合佳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或荣之联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上地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荣之联、东方花旗。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泰合佳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荣之联、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方花旗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泰合佳通、北京银行上地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荣之联、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荣之联、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荣之联、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泰合佳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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