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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 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3-035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1(星期五)下午2:00在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蔡拾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15:00 至2014年11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739,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05,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2,9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39,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1,168,2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44%;245,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325,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68,2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03%;245,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325,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 (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1,146,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42%;13,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79,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6,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8.01%;13,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79,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146,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42%;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50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6,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42%;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50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 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4、《关于公司性质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168,2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44%;245,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325,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68,2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03%;245,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325,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蔡拾贰先生、苏冬平女士、王济云先生、吴世庆先生、姚友军先生、刘展成先生、刘娥平女士、谢石松先生、施炜先生等九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即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1选举蔡拾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1,081,555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81,55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5.2选举苏冬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6,7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6,7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5.3选举王济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5.4选举吴世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5.5选举姚友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1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1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8%。 5.6选举刘展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0,929,05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29,05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79%。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刘娥平女士、谢石松先生、施炜先生三人为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即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1选举刘娥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6.2选举谢石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11,0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11,0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6.3选举施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5,3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江文洪先生、周建昌先生、佘修仪女士三人为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即2014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1选举江文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7,2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7,2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7.2选举佘修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1,007,2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7,205 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87%。 8、《关于审议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147,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42%;277,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31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147,39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01%;277,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314,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1%。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建学、杨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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